行业协会莫成“垄断推手”

来源:中国质量报  |   发布时间:2022-07-18 09:32:00  |   访问次数:

      近日,一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关于“市场价格调整规范”的通知文件在网上流传,引发热议。根据通知,该行业协会会议通过,“以大中型门店为代表,将门店剪发参考价定为60元,烫发、染发参考价定为300元,根据商家自身情况,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

  有网友质疑,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此举涉嫌操纵市场价格。对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会同民政部门启动违规涨价和涉嫌垄断调查。该协会也作出反应,表示撤销通知文件,将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全面整改,并向社会致歉。

  据媒体调查,一位参与制定“市场价格调整规范”通知的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成员表示,调整价格是针对此前业内拼低价抢客户现象,为了规范各商家定价而制定的。在其看来,大理美容美发行业低价竞争导致严重“内卷”,为抢客源许多门店都在压价,烫发、染发单价低至88元/人次,如此低的价格消费者很难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商家也赚不到钱。进行价格调整是为了规范各商家定价,促进公平竞争。

  这种解释表面看来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经不起推敲。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目前只存在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价格,并没有“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之说。对于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价格法》第17条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可以协调价格,但不能采取固定价格形式。限制竞争的“行业自律价”或企业间相互串通定价,属于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价格垄断”。大理州美容美发行业协会通知的“参考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据媒体调查,当地剪发价格一般在20元至30元,而参考价涨了一倍以上),有违市场价值规律,而且使用“上下浮动不得超过5%”的表述,显露出强制意味。这就逾越了法律底线,涉嫌侵犯商家的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破坏公平竞争,加重消费者负担。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协调内部矛盾、规范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稳定、督促行业自律。从这一点来看,行业协会的存在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不过,由于行业协会是由具有逐利性的企业成员组成,企业利益追求往往与协会使命诉求达不成一致,从而使协会本身成为一个矛盾组合体。企业共同利益决定了行业协会的存在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间的竞争成本,但共同利益之下的协同行为很容易转向限制竞争的联合行为(垄断协议)。

  近些年,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部分行业协会利用其自身地位组织成员企业达成价格协同,抬高收费标准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约4.51亿元。对此,有人惊叹,有些行业协会已沦为“垄断推手”。

  我国《行业协会商会法》规定,在行业协会所制定的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等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性法规时,或者有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侵害其他行业利益的可能时,享有立法权的机构应当(启动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对其予以否决或者部分否决。行业协会必须同时纠正自己的行为或者规定。消费者、非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等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与行业规则,也可以提请政府或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断有行业协会机构及其成员企业受到政府部门调查处罚,也向所有行业协会组织敲响了警钟。行业协会在组织或协调行业内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需要防范出现聚集讨论商品价格、产销数量、业务区域、交易对象,以及共同应对竞争对手等敏感商业信息。同时,行业协会在章程、决议、通知及制定的标准中,也应当防范出现以自律或其他名义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划分市场、抵 制交易对象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总之,行业协会一定要厘清自身属性定位,不要越界出格,触碰法律红线,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